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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纪法——工作之余可以随便兼职吗?
日期:2026-09-28 浏览量: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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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解读

医院内从事医疗设备、耗材、试剂、药品或信息系统采购、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着知悉或掌握内幕信息的便利。相关案件中发现,有上述工作人员利用这种便利,在企业中挂名兼职,收取“劳务费”。这种行为表面看是以劳取酬,实际上是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成为权力寻租或变现的“过墙梯”。

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妄图用手中的公权力变现商业资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必将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条文链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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