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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纪法——拉票贿选要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26-09-21 浏览量: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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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解读

拉票贿选是指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以拉票、助选、贿选等方式,组织、怂恿、诱使他人违背组织意图投票、表决等的非组织活动。拉票贿选行为严重动摇党的干部工作根基,破坏党的政治生态,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医院也并非“法外之地”,医院干部职工为了职务晋升,通过宴请、发红包、打招呼等方式,从事“买票”活动,同样构成拉票贿选行为,应严肃追究责任。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条文链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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