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建设

党务公开

党团活动

工会之家

善医清风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党群建设>善医清风

医疗服务有法度,医患和谐有温度
日期:2026-05-19 浏览量:819

2026年5月,我们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专门设立了“医疗损害责任”,共11个条文,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正以润物无声的方式重塑着医患关系——它赋予医生依法执业的底气,明晰了诊疗规范的法定义务;赋予患者知情授权的权利,划定了医疗机构的责任边界,构建起一套权责清晰、平等保护的医疗法治体系。

民法典颁布六年来,在全国各级医疗机构中持续引发深刻变革。

一、医生当明责:从“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

知情同意是医患沟通的法定基石,容不得半点儿疏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条文中的“明确同意”取代了旧法的“书面同意”,更加尊重患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绝不等同于要求降低——医务人员必须让患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自主选择。

病历管理是医疗行为的“活证据”,拒绝提供即推定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病历是诊疗过程的“法律证人”,任何形式的病历问题都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在纠纷中陷入被动。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还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不得过度检查,守住医疗伦理的底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明确禁止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从立法层面对医疗行为的经济伦理划定了法律红线。

二、医生可免责:放手一搏的勇气,有民法典撑腰

民法典的智慧,既在于让该负责的必须负责,也在于让不该负责的无需担责。这不仅是对医生的保护,更是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

紧急时刻,生命至上,以果断抢救为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被称为“紧急救治权条款”,为医生在危机关头放手一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自愿施救,法律免除“好人”的后顾之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民法典充分尊重了医疗行为固有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让医生在救死扶伤时少了顾虑、多了底气。

三、患者有权利:身体做主,隐私受护,维权有道

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在医疗领域集中体现为对患者权利的全面赋权。

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权,知情是权利,选择是自由。从病情告知到替代方案说明,从治疗方案到费用明细,患者都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他人健康权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情形时应当及时施救。第一千零六条还赋予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权利。

严格保护患者隐私,泄露信息侵权即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以“造成患者实际损害”为前置条件,只要有泄露行为发生,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患者隐私的内涵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病情和诊疗过程,还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病史记录等一切在诊疗活动中获取的个人信息。

药品缺陷医疗产品责任,患者可多维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在维权道路上“多了一条路”,医疗机构先行赔偿后还可向责任方追偿,进一步织密了患者的权利保障网。

四、医患皆受护:将心比心,搭建和谐的连心桥

民法典在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医患之间从来不是对立的两端,而是共同抗击病魔的战友。

民法典是医疗行为的“指南针”,也是医患关系的“稳定器”。民法典构建的这套完整的医疗法律体系,既保障了患者的健康权、知情权、隐私权、自主决定权,又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责任边界和免责情形,实现了医患双方权利的法律平衡。

(医疗安全科)

Copyright © 2022 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9065710号 技术支持:滕州信息港
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5527032) 邮箱:tzzxrmyyxck@163.com
HTTP HTTP 本站支持IPv6访问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