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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纪法——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日期:2026-01-19 浏览量:1572

纪法解读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严重不负责任”包括: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大医精诚,止于至善。医务人员应始终把病人生命健康作为第一责任,把病人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病人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条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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