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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纪法——“干股”可以收吗?
日期:2026-06-15 浏览量: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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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解读

所谓“干股”,是指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贪腐手段日趋隐蔽,收受干股成为个别干部规避法律制裁、进行权钱交易的新“外衣”,表面是投资,本质是公器私用、权钱交易。收受干股股份价值达到刑法规定金额较大标准的,涉嫌构成受贿罪,所分红利将按受贿孳息予以没收。

收受干股绝非“一锤子买卖”,被干股“套牢”的干部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链条,固化为利益同盟,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终将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纪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参考条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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